贺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民办学校审批
- 时间:
- 2019-02-27 15:59:30
- 作者:
- 刘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广西教师资格证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民办学校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请示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就民办学校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
1、全市范围内申请举办高中层次(含职业学校)及高完中的民办学校一律由市教育局按国家有关高中办学必备条件和标准进行评估和审批,并核发办学许可证。
2、在贺州市、平南县境内申请举办的初中以下(含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除外,下同)分别由贺州市、平南县教育局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办学必备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并核发办学许可证。
3、为有利于市辖城区内民办中学的设点布局更为科学合理,同时为避免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出现交叉审批的现象,因此在市辖城区范围内(以市建设局所划定的辖区范围为准)申请举办初中层次以上(含初中)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按国家有关办学必备条件和标准进行评估和审批,并核发办学许可证。
4、在三区(除市辖城区外)范围内申请举办的民办初中一律由三区教科局按属地负责依照国家有关办学必备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并核发办学许可证。
5、在市辖城区及三区范围内申请举办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律由三区教科局按属地依照国家有关办学的必备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批,并核发办学许可证。
二、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教育的办学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制定政策及年度统计等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具体管理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具体管理职责范围是:
1、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对贺州市、平南县及三区举办的高中及市辖城区内举办的初中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教师的审批以及教师档案管理,审批招生计划、学生学籍管理、教材征订和毕业(结业)证书发放,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2)负责委托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全市范围内申请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办学资格条件评估。
(3)负责市辖城区的民办中学的设点布局及规划。
(4)负责组织对全市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以及培训校长(园长)、教师和财务人员。
(5)负责对全市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表彰全市先进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校长、董事会成员的审批及档案的管理。
(2)负责辖区内民办初中、小学学籍管理,毕业(结业)证书的发放以及教材征订等工作。
(3)具体审批学校每年招生计划。
(4)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教研活动、教学检测、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
(5)负责管理辖区内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党、团、队、工会和安全卫生等工作。
(6)负责辖区内的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的审核。
(7)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督导、检查、评估工作。
(8)负责对辖区内所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办学经验总结,表彰先进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
三、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全市范围内的申请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经过市教育局委托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办学条件和标准进行评估,方能审批和核发办学许可证。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按程序按职责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如有违法违规审批的,市教育局将依法取消所审批、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贺州市、平南县的民办高中(高完中)实行属地管理)。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点布局作出合理的总体规划,以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5、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严格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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