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师资格统考幼儿《综合素质》之教师职业道德
- 时间:
- 2020-03-19 12:22:23
- 作者:
- 万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广西教师资格证考试
考点1:教师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教师职业道德是调节教师人际关系的润滑剂。
1.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1)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专门性
(2)教师职业道德体现教书和育人要求的一致性
(3)教师职业道德的全面性
(4)教师职业道德功能的多样性
2.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从教师的社会责任来看,师德具有全局性
(2)从社会地位来看,师德具有超前性
(3)从教师职业及个人修养来看,师德具有导向性
(4)从教师的人格评价来看,师德具有超越一般职业道德的示范性
考点2:师幼关系
师幼关系是指教师和幼儿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度等。
1.师幼关系的内容
(1)教学上的授受关系
①从教育内容的角度说,教师是传授者,幼儿是接受者。
②幼儿主体性的形成,既是教育的目的,也是教育成功的条件。
③对幼儿指导、引导的目的是促进幼儿的自主发展。
(2)人格上的平等关系
①幼儿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在人格上与教师是平等的。
②幼儿与教师是一种朋友式的友好帮助的关系。
③社会道德上的相互促进关系。
2.师幼关系的基本类型
(1)专制型
教师有很强的教学责任心,但教育方法简单,不讲求教学方式,以教师的主张、决定为准;幼儿对教师只能听取和服从,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师幼之间缺乏情感沟通,易发生冲突。
(2)放任型
教师对工作不负责,对幼儿也缺乏感情,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幼儿对教师也持无所谓的态度,消极对待教师的要求。师幼之间交往甚少,交流有限,关系冷漠,既缺少相互期望和帮助,也无明显的冲突和对抗。
(3)民主型
教师热爱、关心、尊重和信任幼儿,善于同幼儿交流,尊重幼儿的意见;幼儿尊敬教师,学习积极性高,善于独立思考。师幼之间呈现积极的双向交流,师幼关系和谐,课堂气氛活跃。
3.良好师幼关系的特征
(1)民主平等
民主平等是建立良好师幼关系的基本要求,是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条件。
(2)尊师爱生
尊师爱生意味着师幼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友爱,这是建立良好师幼关系的感情基础。
(3)教学相长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幼儿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
(4)心理相容
心理相容指的是教师与幼儿之间在心理上协调一致,并相互接纳。
考点3:教师与幼儿家长的关系
1.幼儿教师与家长在沟通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幼儿教师与家长的教育思想与教育方法不同。
(2)对幼儿成长过程中出现困难所持的态度不同。
(3)幼儿教师和家长联系的随意性。
(4)幼儿教师与家长的地位不平衡。
2.幼儿教师与家长沟通合作的方法
(1)尊重是教师与家长沟通合作的前提。
(2)帮助家长树立起对幼儿教育的信心。
(3)加强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沟通:①技术沟通法;②感情疏通法;③通过网络进行交流。
考点4:教师与领导的关系
1.尊重领导
教师对领导要以诚相待,不猜疑领导,不背地里议论领导,有意见、建议或要求要当面向领导提出,但提出意见要注意场合、时间,不能当众指责领导的错误,要懂得维护领导的尊严,才能取得领导的好感和信任。
2.服从领导
服从不是对领导百依百顺,而是在与领导意见相左时,顾全大局。教师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领导的检查和监督,才能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3.支持领导
作为下属,教师必须支持领导的安排和决策,教师要创造性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使领导的工作设想付诸实施。
4.关心领导
领导不仅需要教师政治上的信任,工作上的支持,还需要生活上的关心。因为领导也是普通人,也需要亲情、友情、同事的关爱之情。在领导身体不适时,家里有困难时,教师要及时给予帮助。
考点5: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1.同事关系的重要性
(1)良好的同事合作关系是教师个人成功的条件。
(2)良好的同事关系是教师成长的重要环境。
(3)良好的同事关系有助于教师消除孤独感,有利于心理健康。
2.教师与同事交往的技巧
(1)与同事相处要互信互尊。
(2)与同事要进行积极合作,共同发展。
(3)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 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考点二: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
(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3.幼儿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考点三: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考点四: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
(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
(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
(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点五: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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