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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办理事项的公告

时间:
2019-02-26 20:24:57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广西教师资格证考试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二层机构,各事业办、民办学校,各位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4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机构

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办理由各县区教育局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具体办理南宁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证书以及2018年以前南宁市教育局认定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

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认定机构承担职责。

 

二、办理范围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

除外情况: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申请补办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

三、申报材

(一)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1)2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3.本人正面小2寸(3cm×4cm)彩色免冠照片3张(2张贴于补发换发申请表,1张贴于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4.本人档案中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

如本人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已遗失,可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复印。

5.因证书损毁申请换发证书的,除递交上述资料外,另需提交损毁的证书。

6.委托代理人申请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需要更正的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见附件2)2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3.本人正面小2寸(3cm×4cm)彩色免冠照片3张(2张贴于补发换发申请表,1张贴于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4.本人档案中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

如本人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已遗失,可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复印。

5.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6.除上述材料外,属于身份信息更正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应提供持证人的有效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号变更文件等材料,才可进行修改。

7.委托代理人申请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四、办理地址及时间

(一)南宁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证书以及2018年以前南宁市教育局认定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地点:南宁市民中心D区六楼市行政审批局文教卫生科办事窗口(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各县区教育局认定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办理地点详询各县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证认定机构

咨询电话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3221252

青秀区教育局

5826386

西乡塘区教育局

2828169

兴宁区教育局

3290742

江南区教育局

4810932

邕宁区教育局

4724862

良庆区教育局

4501877

武鸣区教育局

6224125

宾阳县教育局

8223408

隆安县教育局

6528702

上林县教育局

5216823

马山县教育局

6819786

横县教育局

7263935

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6305768

五、办理流程

(一)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审核并归档,在新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或换发的原因和时间,确保补发或换发后的证书与原证书信息一致。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遗失的,认定机关只复印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不再补发。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补证事项不收费。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2016〕2号)要求,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中规定的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二)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将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信息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

(三)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有误需更换证书的,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按照历史数据变更程序办理,并收回信息有误证书,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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