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资小学综合素质常考考点: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 时间:
- 2021-08-16 09:11:42
- 作者:
- 纪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广西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侵权事实存在)
(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例: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例: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
(1)物质性的后果具体、 有形、能够计量
例: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2)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
例: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前提条件: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①积极作为:
例: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
②消极不作为:
例: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
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故意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2)过失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重要条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例: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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